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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校长办公室 2024-08-06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推动上级各项任务部署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做好跨单位重要事项支持协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好学校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事项和师生重大关切的督查督办与支持协调。

(二)统筹协作,齐抓共管。加强协作配合,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三)服务发展,务求实效。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严守纪律,安全保密。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涉及事项需要保密的,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对有一定密级的文件和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办理。

第三条 督查督办职能分工

(一)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督查督办管理体系的搭建、维护与优化,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学校各有关单位是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承办事项的落实,同时按督查督办要求反馈承办事项过程实施情况及办理结果。

(三)学校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开展的复杂度及重要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校长办公室提出需学校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督查督办内容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会议与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组织目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及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三)学校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事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五)跨单位重要事项的服务协调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督查督办形式

(一)定期督办。主要针对学校组织目标年度目标及季度分解目标的完成情况。由校长办公室通过督查督办系统发布《组织目标季度分解目标》,各单位通过督查督办系统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二)专项督办。主要针对上级或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工作、跨单位重要事项等,根据任务要求适时开展。

1.校长办公室根据职责范围、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和一事一项的原则,通过督查督办系统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任务,启动专项督办。

2.承办单位收到督查督办任务后,须立即研究、组织落实。工作完成后,在规定限期内通过督查督办系统向校长办公室反馈,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反馈情况进行核查。

3.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的,或反馈内容中对尚未落实事项说明不充分的,由校长办公室通过督查督办系统再次下发督查督办任务。

4.专项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校长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三)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由校长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临时督查督办小组开展联合督办。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校长办公室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抓好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督查督办工作中的情况,及时反馈、协调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预判的风险等,主动开展学校层面的统筹协调。

(二)督查督办过程中,要加强与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对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如遇意见分歧不能较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三)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办理结论;对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学校领导汇报,并予以督促整改。

第七条 变更管理

(一)组织目标变更管理

1.因外部重大不可控因素导致组织目标年度目标发生变更的,由承办单位于每年六月份提出(模板详见附件1),经分管联系校长审核、校长审批通过之后反馈至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统一整理并提请组织目标年中盘点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生效。

2.组织目标中期盘点之后,因不可抗力或上级政策要求等外部客观因素导致组织目标年度目标必须发生变更的,由承办单位提出,经分管联系校长审核、校长审批通过之后反馈至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统一整理并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

3.因客观原因导致组织目标季度分解目标发生变更或年度内延期,但不影响年度目标或考核结果的,由承办单位提出(模板详见附件1),经分管联系校长批准后生效;因客观原因导致组织目标季度分解目标发生变更或年度内延期,对年度目标或考核结果产生影响的,参照组织目标年度目标变更流程于每年六月份集中提请审议。

(二)专项督查督办任务变更管理

专项督查督办任务须延长办理时间的,由承办单位提出(模板详见附件1),其中会议决议项延期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生效,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延期经指令下达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定期对督查督办情况进行总结,发布督查督办工作简报,提交全体校领导审阅,并通过一定方式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督查督办管理办法》(校办字〔2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