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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荣誉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校长办公室 2021-09-02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荣誉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校办字〔2020〕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荣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与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学校上下形成见贤思齐、崇尚模范、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增强广大师生的凝聚力和自豪感,提升学校形象和影响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的定义和分类

本办法规定的荣誉是指学校内外对个人或集体发文表彰的奖项或荣誉称号。

学校荣誉体系分为学生荣誉体系、教职工荣誉体系和组织荣誉体系等三类。

第二章  学生荣誉体系

第三条 学生荣誉是指学生个人获得校级及县区级(含)以上党政群团部门、学术组织或行业协会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第四条 现有学生荣誉体系详见《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荣誉体系一览表》。

第五条 为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激发学生积极进取,学校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构建多元化、个性化、动态化的学生荣誉体系,培养学生建立正确的荣誉观,发挥荣誉的激励示范作用。

第六条 由学生处牵头教务处、党建群团中心等单位结合现有学生荣誉汇总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等内容形成学校的学生荣誉体系文件,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持续完善学生荣誉体系规划建设工作。

第七条 学生荣誉体系的奖励机制按照各专项评选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荣誉体系

第八条 教职工荣誉是指教职工个人获得校级及县区级(含)以上党政群团部门、学术组织或行业协会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第九条 现有教职工荣誉体系详见《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荣誉体系一览表》。

第十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学校围绕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中心工作,建立阶梯型、分层次、立体化的教职工荣誉体系,增强职业荣誉感,激发教职工团队活力。

第十一条 由人资处牵头教务处、校办、科技处、党建群团中心等单位结合现有教职工荣誉汇总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等内容形成教职工荣誉体系,并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持续完善教职工荣誉体系规划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荣誉体系的奖励机制按照各专项评选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组织荣誉体系

第十三条 组织荣誉是指学校或者学校某个单位或团体,获得校内或市级(含)以上党政群团部门、学术组织或行业协会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体系框架

校外组织荣誉体系按照颁发单位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荣誉类别

颁发单位描述

备注

二类荣誉

省部级荣誉(如省委、省政府颁发的荣誉)或相应厅局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发的荣誉

二类荣誉

三类荣誉

市厅级荣誉(如市委、市政府颁发的荣誉)或相应局办代表市委、市政府颁发的荣誉

三类荣誉

一类荣誉

国家级荣誉(如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荣誉)或相应部委代表国家颁发的荣誉

一类荣誉

此外,学术组织或行业协会授予的荣誉类别根据该机构的登记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级别降档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组织荣誉奖励标准及分配

校内组织荣誉按各专项评选办法执行;校外组织荣誉根据荣誉类别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荣誉类别

奖励标准(X元/项)

一类荣誉

X≥30000元

二类荣誉

X≥10000元

三类荣誉

X≥2000元

各类奖励由组织荣誉材料申报单位按照学校有关政策进行奖金分配。

第十六条 原则上参与性、鼓励性、组织性的荣誉不给予奖励;具体认定过程中,根据该项荣誉对学校发展影响程度和获奖难易程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相应荣誉类别和奖励标准,并重点关注荣誉的权威性、影响力和含金量,重点审议非党政机关颁发的各类荣誉。

第十七条 管理机制

校外组织荣誉体系采用“五年规划列范围、明确重点做准备”的实施机制。各单位应在各个五年规划的第一年调研提出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校外组织荣誉体系列表,并明确五年计划内应争取的荣誉。

各单位计划争取的校外组织荣誉应高度契合学校建设发展目标,以权威性、影响力和含金量为目标导向。校外组织荣誉体系列表及其五年规划目标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实施,由校长办公室协调支持。

第十八条 认定奖励程序

符合校外组织荣誉奖励条件的,由荣誉材料申报单位提交《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校外组织荣誉奖励登记表》(附证书、奖杯、奖牌等荣誉实物以及表彰红头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至校长办公室,并由校长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应认定和兑现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建设发展规划,择机实施荣誉学位制度及教师教学荣誉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各类荣誉材料由各责任单位做好登记和建立台账,并按年度报送校长办公室归档统计。

第二十一条 党建群团中心负责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形式,做好荣誉传播工作,发挥荣誉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