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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 2021-04-25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校办字〔2019〕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健全以《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统领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保障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统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学校名义发布的在全校范围内适用的具有规章制度性质的规定、办法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学校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般性工作通知,不适用于本办法。

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文件包括以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名义发布的、以中共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和以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与中共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名义联合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 学校授权以各二级单位名义发布的具有规范性文件属性的文件,由各发文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涉及为落实学校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应遵照上一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其管理范畴。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办法”“细则”“规程”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制度、要求而提出具体的举措,可称“意见”“决定”。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上加“试行”“暂行”。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段落形式表述,内容复杂的也可以用章节形式表述。

第二章  制定原则及程序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等其它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

(二)统一性原则。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应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应相互矛盾。

(三)科学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把握国家大政方针、政策,适应国家高等教育和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势;规范性文件应该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讲求实际,注重实效,简明扼要。

(四)规范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结构应严谨、清晰;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精炼,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计划、起草、审查、审议、签发、公布、宣贯等。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计划

(一)各单位依据关键业务需求,结合现行规范性文件运行情况,于年初制定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建设计划,包括新增、修订和废止等,并报分管联系校长审批。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单位提交的规范性文件建设计划,报审通过后发布执行。

(三)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但确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联系校长审批同意后,可补充列入规范性文件建设计划。

(四)校长办公室负责汇总年度规范性文件建设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一)规范性文件按工作职责,由相关单位负责起草,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时,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起草工作可以邀请或委托有关专家、组织机构进行。文件起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上级、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二)起草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需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协调起草工作,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会签;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单位意见及依据。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对现行的重合或交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应当在送审稿中明确予以废止。

(四)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需要征集各相关单位意见,尤其对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以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充分采纳合理性建议。  

(五)起草单位完成送审稿草拟及意见征集后,填写《规范性文件送审表》,经起草单位分管联系校长签署后报送审查。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一)校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单位。其中,行政管理类规范性文件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审查,党群管理类文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审查。

(二)审查单位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及格式规范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学校章程的规定;

2.是否符合起草单位的职责范围;

3.是否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4.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并协调一致;

5.是否符合高效、简洁、可操作性的原则;

6.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格式要求;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审查送审稿后,审查单位应当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及时向起草单位反馈。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完善。

(四)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拟定正式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连同《规范性文件送审表》一并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等有关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题申请表》不再重复提交。

(五)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审议。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议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成为正式文件。涉及学校章程修订的应当由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后,报请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

(二)学校有关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负责对草案及其说明(包括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提请审议的主要内容等)作会议汇报,有关人员补充并发表意见。

(三)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会议研究决定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正稿,按照学校发文程序,报送校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

(一)起草单位应按照公文管理办法、校务公开以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将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施行。

(二)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举办者和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发布范围。

(三)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根据文件的适用范围,及时组织文件宣贯培训,宣贯记录由发文单位存档备查。

第三章  解释、修订与废止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应当在文件中作出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明确解释主体,必要时可进行公开解释。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请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或废止:

(一)所依据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相关文件等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的。

(二)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或学校实际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

(三)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四)落实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执行单位发生变化。

(五)其他有必要对文件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申请,审查单位组织审查后,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定期开展学校规范性文件清单梳理工作,对于需要废止的文件,以清单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备案与检查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备案,并定期进行整理汇编。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也应根据需要留存备案、归档汇编。涉及师生员工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授权以二级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监督与检查,并提出优化建议。起草单位为推动规范性文件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形成结论与优化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未经审查、审议及签发的规范性文件无效。由此产生的工作延误、失职等重大后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