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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 2021-04-25


                                                                                 校办字〔2023〕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度质量和制定效率,全面推进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建设、推进依法治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和独立设置的科研院所等二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学校、学校各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经批准发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组织规程、工作流程、办事规则、行为准则等。一般包括章程、条例、意见、办法、规定、制度、规则、细则,根据需要也可称为规程、规范、准则、标准等,暂时施行的制度可冠以暂行、试行名称。制度不包括方案、计划、规划、各单位内部员工工作管理制度、办事指南等。

第二章  制度分类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制度根据重要性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校级制度)、重要制度(校级制度)和具体制度(部门制度)四个层级制度。

(一)根本制度: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主要为《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章程》《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董事会章程》和《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监事会章程》。

(二)基本制度(校级制度):学校重要决策与议事制度、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配套制定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的专业委员会运行与决策制度。主要包括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机构及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人组委、财务管理委员会等各类专业委员会运行与决策的制度。

(三)重要制度(校级制度):学校各职能部门支撑职能发挥和职能运行的各类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制度。

(四)具体制度(部门制度):学校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和科研院所等围绕基本制度(校级制度)、重要制度(校级制度),为部门、学院和科研院所职能发挥、职责细化与执行落实制定的配套实施制度。

第五条  学校制度根据各业务领域分为大学治理、行政综合管理、党务综合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管理、民主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管理、群团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图书、档案管理等17个类别的管理和服务制度。

(一)业务类别主要依据《章程》覆盖领域、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划分,结合科学管理需要对部分交叉职责进行合并设置专类;

(二)业务类别主要运用于制度的标准化管理。

1.各职能部门应根据17个一级类别,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内容进一步细化业务模块作为二级类别。一级类别用于校级规章制度汇编、二级类别用于部门制度汇编。

2.各二级学院、科研院所制度主要依据学校制度和职能部门制度配套制定其内部制度,属于具体制度(部门制度),其主要类别分为16个一级类别,不再细分二级类别。主要包括:行政综合管理、党务综合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管理、民主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管理、群团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图书、档案管理等。

第六条  学校制度根据不同层级由董事会、监事会、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实行决策管理和授权管理。

(一)根本制度: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章程、学校董事会章程、学校监事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基本制度(校级制度):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三)重要制度(校级制度):所有重要制度(校级制度)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允许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授权相关机构审批,具体依据制度的重要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在审查环节予以明确。

(四)具体制度(部门制度):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授权相关机构或主办部门组织专题会议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其中,二级学院具体制度根据具体内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党总支会议审议,报分管联系校长审批。

第三章  制度立项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编制下一年度制度立项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年度制度立项计划同步组织目标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各二级学院、科研院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请立项申请。

制度立项计划每年度可进行一次中期调整,年初未列入年度立项计划的,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客观工作需要,确有必要制定的制度,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办公室统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年度立项计划。

第八条  制度立项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规章制度立项的背景、必要性说明;

(三)规章制度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包括所依据的上位法或相关文件);

(五)规章制度可能涉及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对象;

(六)规章制度计划完成时间。

第四章  制度起草

第九条  规章制度由立项部门负责起草。涉及跨部门的由立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条  规章制度起草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书面、邮件、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吸收采纳合理建议和意见。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审议;

(二)涉及学术问题、学位问题等制度应通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审议;

(三)涉及其他专业工作等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应通过相应专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学校规章制度内容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学校章程,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学校规章制度之间协调支撑,配套齐备,体系完整。规章制度内容规范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条、款、项和目。章和条的序号采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如“第一章”、“第一条”;款在条中分段排列,不编序号;项的序号采用汉字数字加圆括号依次分段表述,如“(一)”、“(二)”;目的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加圆点依次分段表述,如“1.”、“2.”。

具有规范性要求的各类“意见”文件,不必分章、条、款、项和目,按照《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公文管理办法》文种要求及格式执行,采用汉字数字加顿号依次分段表述,如“一、”、“二、”。

第五章  制度审查

第十三条  制度起草完成后,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涉及跨部门的应由涉及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会签意见,提请校长办公室进行审查。涉及党群制度由党委办公室协同审查,涉及法律法规或专业性强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学校举办者法务部门或组织第三方参与审查,具体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提请制度草案时应对制度起草的背景、依据、过程、主要内容,意见征求情况等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制度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章、政策规定以及学校章程规定;

(二)是否与学校现行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履行制度建设规定的各项程序;

(四)是否符合制度起草技术规范要求;

(五)是否条理清晰、逻辑严谨;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提请审查前,各环节责任领导要高度重视制度初审工作,熟悉制度内容、认真签署或会签意见,重点把控起草阶段的各项工作要求、规定程序。

第十六条  经审查不符合审查内容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修改或补充完善材料后再次提请审查。

第五章  制度审议、决定、发布

第十七条  经审查通过的制度,由起草部门按照学校制度授权规定、审查结果,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或相关机构决策会议等审议决定或根据审查结果履行相应的审议决定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后,应按照学校公文审签流程履行审批程序,报请相关校领导签发后正式发布。

如审议过程中需要修改的制度,按照审议意见修订完善,按照学校公文审签流程履行审批程序,报请相关校领导签发后正式发布。

第六章  制度解释、修订、废止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解释权由其规定的解释单位负责;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负责(牵头起草部门负责)。解释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适用范围等,应做好规章制度的解释、宣贯和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等,制度起草部门(牵头起草部门)应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暂行、试行制度期限为2年,2年试运行到期后进行必要的修订、审查、审议和正式发布。各层级制度修订、废止规定如下:

(一)根本制度修订、废止: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修订。

(二)基本制度(校级制度)修订、废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对重要决策与议事协调制度、法律法规文件等进行修订或废止。

(三)重要制度(校级制度)修订、废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对不适应新要求、不符合学校发展需要、不适宜工作开展的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

(四)具体制度(部门级制度)修订、废止:根据上位法最新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完善的,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的制度等进行修订或废止。

第七章  制度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制度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度起草部门应向校长办公会提交制度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制度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度审议材料。根据制度的实际决策审议情况,提交相关的会议纪要;

(二)制度宣贯材料。根据制度的实际宣贯情况,提交宣贯会记录、课件等佐证材料;

(三)正式文件及附件。正式发布后的制度红头文件及相关的附件(如有)。正式文件包括word版、PDF版本。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应对备案材料予以登记并做好归档保存。对未按照本办法制定的各级各类规章制度,校长办公室不予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未经审查、审议及签发的规章制度文件无效。由此产生的工作延误、失职等重大后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规章制度管理信息化系统,对制度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校办字〔2019〕2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