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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 2021-04-25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校办字〔201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降低办学成本,确保学校各类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公务用车是指学校班车、租赁公务用车、私车公用及学校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学校的公务车辆及用于学校公务、教科研、服务保障及各类业务等活动用车。

第二章 班车管理

第三条 班车是为往返于文津校区与新芜校区之间上课、上班的教职工提供交通服务的车辆。班车运行模式、服务标准、管理要求、安全责任、运行监管等由校长办公室与资产处负责。具体职责: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与协议定点单位的沟通和班车日常运行的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特殊天气或受到交通管制、突发事件等车辆调度信息的发布;负责按月审核班车趟次和费用提报工作;负责教职工乘车体验调查和改进工作;负责班车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资产处负责班车协议定点单位商务工作。通过招标、续标或议标方式按招标流程确定协议定点单位,与中标协议定点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期限以及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三)班车运行路线,沿途站点设置工作由校长办公室牵头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共同商定,商定后校长办公室统一发布车辆调度信息。

第四条 教职工乘坐班车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宠物上车。遇有紧急情况要听从司乘人员的安排和指挥,并有义务协助维持好班车秩序。

第五条 教职工要文明乘车,禁止在车厢内吸烟、吐痰、乱扔废弃物和大声喧哗,自觉遵守乘车秩序,按序上下车。 

第六条 教职工应主动配合校长办公室和班车驾驶人员,做好班车预订系统的下载、使用、优化、改进等工作,主动配合校长办公室组织的乘车体验调查,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租赁公务用车管理

第七条 租赁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活动或竞赛、招生宣传、迎新、学生实习、军训时接送教官、新生开学典礼、运动会、年会、教职工团建活动等人数较多(3人及以上)的公务活动时,需要租赁协议定点单位车辆。

第八条 租赁公务用车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公务租赁用车支出。

第九条 各单位租赁公务用车实行“谁使用、谁审批、谁管理、谁付费”原则,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主体。租赁公务车辆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先填写《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用车申请单》由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室备案。校长办公室负责与协议定点单位沟通与调度工作,对协议定点单位提供的车辆安全运行进行监管。

第十条 校长办公室会同监察审计处负责不定期对各单位租赁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私车公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为高效快捷处理公务,芜湖市区内(芜湖县)因公办事,学校提倡私车公用,学校每月向教职工油卡支付交通补贴中包含私车公用费用,如超出交通补贴中私车公用费用可另行报销,另行报销的私车公用费用为各部门年度预算的交通费。私车公用严格执行“先申请,后使用”和“一事一报”原则。各单位两校区工作安排要有计划性,因公往返新芜、文津校区办公、上课一律乘坐班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因公出芜湖市长途出行的(到省办理业务、公司总部开会或业务对接),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私车公用的,需要同行3人及以上方可申请私车公用,申请严格执行“先申请,后使用”和“一事一报”原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因特殊、紧急情况需要私车公用的,应遵循“先申请,后使用”和“一事一报”原则,使用人用邮件形式提报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抄送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从部门交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私车公用使用人所在单位为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对违反私车公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学校按照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是指学校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学校的公务车辆。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公务车辆统一管理与调度,司政专员的管理与考核,车辆维修保养、运行等管理。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室综合行政主管岗位负责车辆调度及司政专员管理、车辆管理及车辆运行档案管理等,具体职责:

(一)负责驾驶班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各部门申请公务用车审核与调度车辆及司政专员工作,负责学校重要接待和大型活动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三)负责司政专员工作量、车辆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等制度的规范实施情况检查与考核工作;

(四)负责公务车辆涉及的ETC费、油费、维修费、车辆保险等各类费用的申请与报销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处理公务车涉及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司政专员必须服从校长办公室统一工作安排,具体职责如下:

(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端正驾驶作风,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爱岗敬业;

(二)做到准时发车、节约油料、安全礼让,文明行车,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安全行车;

(四)提高服务意识,节约意识及责任担当意识;

(五)恪守保密制度,校领导在乘坐公务车内办公时涉及学校方针、政策、规划等工作内容不打听、不过问、更不得传播;

(六)司政专员在没有出车任务的时间内,应在办公室处待命等候出车或协助完成其他工作。

第六章 公务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建立“一车一本”的公务车辆档案管理制度。“一车一本”详尽记录车辆购置时间、主要参数、购买车辆保险时间、保养维修、违章、行驶里程数、加油、ETC等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务车辆保管实行“谁驾驶,谁负责”的责任制。司政专员每天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把车辆统一停放到专用车位,检查车内有无遗漏物品,锁紧门窗,检查外观,,交还车钥匙。

第二十条 严格节假日期间公务车管理。节假日期间,公务车一律封存,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须经校长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用车并做好用车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使用严格遵循“公车公用,先批后用”的原则,校领导专车由校长办公室直接安排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人员,可申请公务用车:
    (一)送、取上级紧急文件或机要资料;
    (二)财务处到银行存取款;
    (三)省级和省级以上大规模考试试卷押送;
    (四)接待上级领导、外宾或其他重要客人;
    (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外出学习、交流、考察和调研;
    (六)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公务活动(如出差、培训、开会、比赛、办理业务、招生宣传、就业与校企合作事项洽谈等),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各有关人员自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活动结束后按学校规定在部门交通费中报销。如确因时间紧迫或交通不便需要安排的,必须经公务车主管校领导特批方可安排车辆。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上述公务用车按以下流程申请:

(一)各单位申请公务用车时须有计划性,用车部门或个人提前预约并填写《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核准,校长办公室根据车辆外出实际情况调度车辆。

(二)如遇紧急情况用车,须履行电话申请与审批流程,事后补办《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用车申请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公务用车原则上由校长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及驾驶人员,因实际情况无法派出驾驶人员的,可申请公务车辆自驾。

(一)各单位申请需要公务用车并自驾的,提前预约并填写《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核准自驾人,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校长办公室予以统筹。自驾人要有一年以上的驾龄并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全权负责驾驶安全。

(二)申请公务用车自驾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外出行车期间安全责任自负。

2.自驾行车过程中,要爱护车辆。因个人违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等责任事故,由驾车人员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后果,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3.自驾单位接车时与校长办公室司政专员共同对车辆的完好程度、公里数、油表、ETC等进行确认,还车时司政专员要对其复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接受车辆。检查如发现有损坏或异常,其检修费用由借用部门支付。

4.自驾单位用车前与司政专员确认油箱加满,归还时油箱加满,费用由各部门自理。如需校长办公室承担油、ETC等费用,需事先经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但不符合申请公务用车范围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申请收费公务用车。

(一)学校各单位、讯飞子公司等用车收费标准如下:七座及以下的小车以1.8元/公里收取费用,大客车以4元/公里收取费用。

(二)收费公务用车需安排司政专员驾驶的,司政专员除按公里补助标准核算公里数外,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工作日市内出车无补助;工作日长途出车按50元/天给予补助;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市内出车按50元/次给予补助,长途出车按100元/天(50元/半天)给予补助,司政专员此项补助由校长办公室据实核算。

(三)收费公务用车每月由校长办公室按上述标准统计报表(含司政专员补助),用车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财务处,财务处将从申请用车单位将费用划进校长办公室年度预算车辆费项。

第二十五条 所有公务用车出车和行驶遵循如下程序:

(一)司政专员凭《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用车申请单》出车。如遇临时急需用车,需电话报请同意后出车,事后及时补办用车审批手续(一个工作日内),否则视为私自出车。

(二)司政专员出车应按《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用车申请单》路线行车,不得私自更改路线,如确需改变,视情况缓急进行事前请示或事后说明。

(三)司政专员须认真填写行车记录表,记录实际行驶里程、时间、路线等详细信息,并将行车记录表按月汇总报综合行政主管备案,作为每月确认行车里程、核算出车费用及平均油耗的依据。

第七章 公务车辆加油卡及ETC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车辆的加油卡、ETC卡遵循以下规定: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用油和路桥费进行监督、控制,合理节约开支。

(二)公务车辆统一使用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批准。

(三)公务车辆办理加油卡后,综合行政主管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司政专员按月打印小票,报综合行政主管存档,综合行政主管依据小票核算出月实际加油量,根据当月实际行驶里程数,计算出该车辆的平均油耗。对于平均油耗异常的,司政专员需要给出书面说明。

(四)司政专员应实时了解所负责车辆油卡的用油情况、ETC卡剩余金额,在金额接近500元时(大客车1000元),及时申请充值,ETC卡的充值按照财务相关规定。

第八章 公务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二十七条 司政专员应建立公务车保养维修台账,详细记录公务车每次保养或维修情况,并按时提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务车定期的清洗、美容、保养、维修等必须送到学校框架协议维保单位(根据需要可选择4S店维保)。司政专员须事先填写《保养、维修申请单》,由综合行政主管核定保养维修项目和保养维修费用,报校长办公室备案。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和费用,须征得综合行政主管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务车清洗、保养、维修结束后,送修人应对保养维修的车辆进行鉴定,检验合格后在厂家的单据上签字确认,综合行政主管根据司政专员《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和厂家的单据,定期与定点维修厂(4S店)核对费用无误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章 车辆保险及理赔

第三十条 学校所有公务车辆应购买车损险、第三者险、驾驶人座位险、车上人座位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等险种,其他险种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申请报批。

第三十一条 公务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及时联系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校长办公室综合行政主管,依据事故大小,需要由交管部门进行事故鉴定的,经综合行政主管核实同意后,司政专员应及时提交各项资料,积极协助理赔,做好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司政专员应及时到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耽误正常工作。

第十章 司政专员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司政专员按月进行考核,每月行车公里数累计在2600公里以上的,超出部分按0.20元/公里给予补助;不足2600公里的,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司政专员参与行政工作量体现在绩效考核结果中。

第三十四条 司政专员严禁如下违规行为:

(一)违反管理制度冒险蛮干,造成车辆损坏;

(二)酒后开车;

(三)私自出车;

(四)私自带车回家;

(五)私自将公务车借与他人驾驶;

(六)虚报行车公里数、加油等数据;

(七)维修保养车辆时向框架供应商“吃拿卡要”等现象;

(八)私下传播校领导在乘坐公务车内办公时涉及学校方针、政策、规划等保密事项。

如违反上述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一经查实,第一次予以警告并进行诫勉性谈话,第二次视同严重违反学校工作纪律,学校人事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政专员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司政专员未按交通法规规定行车,所产生的经济处罚和驾照扣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学校根据造成的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的刑事责任则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司政专员在离开车辆时,必须检查车门、车窗,车灯并开启安全防盗装置,防止车辆或车内物品被盗。因个人行为,未及时锁好车门、车窗或未开启安全防盗装置而造成车辆或车内物品丢失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将由当事驾驶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除经学校批准外,司政专员非经许可,不得私自带车回家,如因工作原因车辆需要停留在外的,必须事先申请,经同意后,报校长办公室备案。违反此项规定第一次予以警告并进行诫勉性谈话,第二次视同严重违反学校工作纪律,人事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公务车管理办法》(院办字〔2017〕2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