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
2026-07-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荣誉表彰的激励引领作用,鼓励学校各单位积极进取、奋勇争先,为学校赢得社会赞誉、提升办学影响力,同时规范校外组织荣誉的申报、认定、奖励等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组织荣誉”,是指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团队)以学校或者校内单位(团队)名义,获得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者权威社会团体(含学会、协会等)表彰的集体性奖项、荣誉称号,或获评的先进典型。
第三条 校外组织荣誉的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规开展认定与奖励;
(二)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坚持层级对应与分类认定,根据授予单位的层级和荣誉性质确定等级与标准。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级别划分
第四条 认定为校外组织荣誉,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授予主体为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在民政部门合法注册、具有广泛影响力和权威公信力的社会团体(含学会、协会等);
(二)荣誉性质为集体性奖项、荣誉称号或先进典型,授予对象为学校整体或校内二级单位或团队;
(三)具有正式表彰文件、获奖证书或奖牌(杯)等官方凭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本办法认定范围:
(一)以个人名义获得的荣誉;
(二)商业机构或非法人组织颁发的荣誉;
(三)以缴费为主要条件获得的荣誉;
(四)已经在学校其他文件中明确奖励标准的荣誉。
第六条 校外组织荣誉依据授予单位的行政层级,划分为三个等级:
荣誉等级 | 授予机关层级 |
一类荣誉 | 国家级荣誉(如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荣誉)或相应部委等代表国家颁发的荣誉 |
二类荣誉 | 省部级荣誉(如省委、省政府颁发的荣誉)或相应厅局等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发的荣誉 |
三类荣誉 | 市厅级荣誉(如市委、市政府颁发的荣誉)或相应局办等代表市委、市政府颁发的荣誉 |
第七条 荣誉等级严格以表彰文件落款印章或获奖证书盖章单位的行政级别为准;社会团体授予的荣誉类别根据该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级别降低一档进行认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获得认定的校外组织荣誉参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荣誉类别 | 奖励标准(X元/项) |
一类荣誉 | X≥30000元 |
二类荣誉 | X≥10000元 |
三类荣誉 | X≥2000元 |
第九条 原则上参与性、鼓励性、组织性的荣誉不予奖励;在具体认定过程中,重点关注荣誉的权威性、影响力和获奖难易程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相应荣誉类别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校外组织荣誉奖励经费纳入学校年度机动经费预算,具体由党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统筹管理。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流程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每年定期开展校外组织荣誉的统计与认定工作,各单位按要求建立和报送台账,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校外组织荣誉,报校长办公会对荣誉类别、奖励标准等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的校外组织荣誉,由获奖单位(团队)填写《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校外组织荣誉奖励登记表》,并附表彰文件、获奖证书、奖牌照片等佐证材料,按流程完成审批后,报党政办公室登记与存档。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发文表彰,并会同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办理奖励发放事宜。
第五章 宣传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校外组织荣誉的单位(团队)应当珍惜荣誉、维护学校声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党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做好正面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查实和研究后,有权予以追回奖励,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荣誉被授予单位撤销的;
(二)通过拉票、行贿、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
(三)获得荣誉后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其他应撤销荣誉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荣誉体系管理办法(试行)》(校办字〔2020〕25号)同时废止。